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,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公民。
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工作是指志愿者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,在不求物质报酬的情况下,为改善社会服务、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。
第三条 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发展,提升社会服务功能,弘扬志愿者精神,广东华侨博物馆招募热爱华侨文博事业、志愿在我馆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的人士为志愿者。本馆为志愿者提供实现其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平台和机会,为促进幸福广东建设和公民全面发展服务。
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与招募
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:
1、具有奉献精神,热心社会工作及公益事业,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。
2、热爱博物馆事业,具有博物馆的一般知识或历史、侨务、科学知识,能使用普通话、广东方言和规范用语。
3、年龄在18周岁以上,一般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,身心健康,热情开朗。
4、遵守博物馆的规章制度。
第五条 志愿者的招募程序:
1、自愿申报。
2、填写《广东华侨博物馆志愿者报名表》。
3、面试。
4、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。
5、通过相应考核后上岗。
第三章 志愿者的工作与管理
第六条 志愿者由我馆宣教展览部指导和管理,并由该部门的专职人员负责联络志愿者。
第七条 广东华侨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。经审核且愿意继续从事志愿工作者可自动延续,志愿者依据本人意愿,亦可随时申请终断志愿工作,但需提前一个月向我馆提交书面申请。
第八条 志愿者的工作时间由宣教展览部与志愿者协商确定,一般每周至少工作一次,每次工作半天,除特殊情况外,商定的时间一般不予变更,如临时有事需要调整,必须提前1-2天通知我馆宣教展览部人员。
第九条 志愿者工作岗位由宣教展览部统一安排,若要申请换岗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宣教展览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。
第十条 志愿者每次到岗工作,必须及时填写《广东华侨博物馆志愿者签到表》,记录每次活动的情况,经本馆确认后,作为考核和考勤依据。
第十一条 本馆向志愿者发放志愿者工作证和工作服,志愿者工作时必须佩戴和穿着,以便识别身份。志愿者在上岗前向宣教展览部交纳小一寸彩色照片办理工作证。证件如有遗失,应尽快告知宣教展览部,办理证件补办手续。工作证佩戴于胸前,志愿者离馆时需将工作证交还宣教展览部,不得私自带出馆外。
第十二条 志愿者着装要整洁、得体。一般穿有袖反领上衣、深色长裤,女生夏天也可穿中裙或连衣裙,禁止在馆内穿背心、短裤和拖鞋,也不能佩戴造型夸张的饰物。
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,必须规范使用普通话,并根据需要使用粤语、英语等其他语言,注意礼节礼貌,仪态端庄大方。讲解岗位的志愿者在讲解时应做到声音洪亮,吐字清晰,表达流畅。对待观众热情大方,有问必答。若观众对讲解有任何不满而提出批评意见时,志愿者应虚心接受,切勿与其发生争执而影响其他游客参观。在讲解过程中如发现个别观众大声喧哗或触摸重点保护文物,志愿者有义务上前劝阻,劝阻无效可交由值班保安人员处理。
第十四条 志愿者必须参加本馆组织的志愿者培训和考核,掌握博物馆基本知识和展览内容。
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我馆服务期间,有义务向社会宣传推广我馆展览和配合我馆不定期举办的临时展览、专题展览和外出展览工作。
第十六条 本馆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提供以下工作条件与优惠:
1、借阅或免费使用本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。
2、受邀参加本馆举办的讲座、培训、展览开幕式及其他志愿者活动。
3、组织优秀志愿者参观其他博物馆。
4、打折购买本馆出版物。
第十七条 表彰:
志愿者工作满一年且无违规违纪现象者可发放“志愿者服务证书”,工作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在年终予以表彰,并颁发“优秀志愿者证书”,本馆将向优秀志愿者所在学校或单位发出表扬信。连续服务满3年且表现突出者,发放“广东华侨博物馆杰出志愿工作者荣誉证书”。
第十八条 惩戒: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我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,被撤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我馆志愿者:
表现消极,多次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矿工,严重影响工作者。
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,有损志愿者及本馆形象者。
严重违反《广东华侨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章程》及本馆的其他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华侨博物馆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